化治理模式转变为多元化治理模式。
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拥有强政府的支持,以政府为主导,调动社会群体和个人的主动参与,这样才能建立起多元化的社会治理结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强政府和小政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强政府要求改革同原有的政治传统保持必要的连贯性,小政府要求改革具有足够的灵活性甚至必要的突破。
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围绕和谐社会建设打造一个强而小的政府,凸显社会自我管理的地位,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而又艰难的管理挑战。这需要我们从更本质的层面理解和谐社会,理解多元社会治理结构的根本意义。
多元社会治理结构最根本的意义是调整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在传统的一元化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拥有的公权力完全控制了社会领域中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取向,最终变成了一种僵化的社会控制方式,失去了必要的灵活性。而在多元化社会治理结构下,政府充分尊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拥有各项合法权利,利用社会法的约束和道德自律完成社会的基础性整合,禁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领域,保护社会不同主体的合法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整体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最多数成员的自由和人权。
实现多元的社会治理结构要完成两个重要的工作。
第一,完善社会三大部门的平衡发展。三大部门包括:1、政府组织,此为第一部门,又被称作公共权力领域、政治领域;2、市场或赢利组织,这是第二部门,也叫私人领域、经济领域;3、社会公益组织或非赢利性组织是第三部门,也称社会组织、公共组织。建立多元化社会治理结构就是在政府部门外,大力发展作为市场领域的第二部门和作为狭义社会群体的第三部门,如ngo、npo等社会组织,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和能力。
第二,要逐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在制度上减少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行为,建立起权力制衡的政治领导体制及公共权力结构体系。前现代时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分化,公民社会逐渐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公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在此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成。但是,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掌有者,对社会其它部门和领域始终具有扩大其权力的能力和倾向,因此只有赋予社会其它领域更多的权力,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实现“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其它部门的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和谐社会的多元化社会治理的道路最终需要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