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已经作为一种政治话语和政治实践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改革的关键问题。其实,和谐社会建设最核心的要务是打破原有的政府管理社会的一元化社会治理模式,建立起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社会各部门、各群体参与,民众自我约束和管理的一种多元化社会治理结构。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团体、个人权利的和谐共生,从而促进社会整体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可协调发展。
迈向一种新社会公共性
中国社会原有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政府管理社会的一元化模式,这个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社会传统上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本位”的社会结构,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是“差序格局”的交往纽带。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人们主要关心的是血亲关系网络,而对于血亲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内的事情缺少足够的参与。但是,一个社会的构建最需要的恰恰是这种超越了简单血亲关系的交往格局,政府便承担起了维系社会生活公共领域的职责,即政府是社会公共性的最重要的承担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成为了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领域的唯一承担者。一方面,政府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使得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改革面临经费不足,管理缺位等诸多难题;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些领域获得了过多的控制权,不利于相关社会组织群体充分发挥能动性,参与更为广泛的社会实践,降低了管理的效率和针对性,甚至造成了一种政府管理越位的情况。种种情况汇集到一起,就构成了现实中不和谐的情况。
因此,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打破原有的社会一元治理模式,打破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性唯一承担者的地位,广泛吸收社会群体参与社会公共性建设,充分发挥各群体的积极潜能,使得社会公共性的主体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具体事务中,政府要主动的、有选择地逐步退出一些领域,引导相关的社会群体积极地进行自我治理。
具体而言,新公共性有以下基本的内涵:1、公共性是一种描述现代政府活动基本性质的重要分析工具。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2、公共性是一种现代行政公共精神。它包括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公共服务的精神四个方面。3、公共性是一种现代价值理念。它强调了政务公开和公民参与,强调公共部门运作要体现人民主权和政府行为合法性,克服追求私人利益和部门利益,强调政府行为的制度公正性。4、公共性是一种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理想。它要求政府尽量响应公众要求,负有社会责任感,让公民有平等的参与权与机会,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5、公共性代表着一种社会理性与法制。把公共性作为一种理性和道德,强调公共舆论的监督和批判作用。
可见,新公共性建设的核心要求是政府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建立一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格局。政府不能直接掌控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和命运,要进行合理放权。在财政权、人事权、决策权等方面给予社会更高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