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温家宝总理曾强调指出:“建设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人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使改革和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上述讲话阐明了一个道理,即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水平,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为使更多的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此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我国再次适当提高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和生活补助水平。
我国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机制及历史回顾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国家财政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努力使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近年来,我国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同步,且调整幅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从1995年起不再与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同步进行,其调整幅度是综合考虑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指数和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每年都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残疾军人、“三红”、“三属”抚恤补助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1998年以来,我国先后7次提高了革命伤残人员、“三红”和“三属”抚恤补助标准,3次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