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同时,按照金融风险的类别,将非系统性风险监管交给金融微观主体承担。风险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等方面。
二是加快发展银行业的综合经营。开展综合经营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通过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既集中力量发展有坚实基础、有竞争能力、有市场需求的核心业务,又同时发展各具特色的多种业务,打造服务品牌,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的改善、银行机构市场竞争力的增强以及抗风险能力的提升。
三是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创新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动力,是提升我国银行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需求和可能,积极稳步地发展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进业务综合化、经营国际化、交易电子化和产品多样化,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尽可能多的避险机制和对冲机制,以利于它们分散、管理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正常金融机构与有问题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阻止挤兑风险的蔓延,从而对银行体系起到有效的安全保障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保障银行体系稳定,维护银行体系的公信力。
第四,要健全完善银行业信用体系,推动全社会诚信环境建设。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银行业是高度诚信的行业,其整个运营过程都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银行信用体系建设既是整个社会诚信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又为提升社会诚信水平创造条件。一方面,银行业通过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在整个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银行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配置功能,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观念。比如,优先给予诚信企业和个人以信贷支持,给予诚信企业利率优惠和提高授信额度等等。这对于提升社会诚信水平具有很强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建立银行业信用体系,首先要创造诚信的基础条件。应加快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步伐,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使那些不讲信誉、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戒,在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
其次要改善法制环境,为银行信用建设提供法律保障。2006年8月,我国已出台新的破产法,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制裁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落实破产法,是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重大举措。
第五,要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改善金融法制环境,推动全社会法制建设。银行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法制的行业。银行从公众手中吸收大量存款,在不需要公众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就可自行将其转化为贷款或投资,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来规范和保证整个过程的正常运行。由于银行业对于国家经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