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对宗教问题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我们虽不信仰宗教,但更加全面地认识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充分的自信,能带领信教群众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两个最大限度”再一次表明,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贯彻。
四
宗教的群众性使宗教往往构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要看能否有效地对其加以管理和引导,减少消极因素,发挥积极因素。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正确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另一面,就是要恰当地抑制其消极作用。宗教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帮忙”而不是“添乱”。宗教问题主要表现为群众问题,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与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这其中应该包括做好特殊群众——信教群众工作的本领。
近几年,我国宗教工作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并在实践中不断予以深化。我国颁布实施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开展了新的探索,积累了新的经验。在抵御境外各种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方面的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建立和健全了工作机制。宗教领域的对外友好交往不断扩大和深化,在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宗教团体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一些宗教团体的办公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我国宗教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宗教的积极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佛教界倡导人间佛教,发扬“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优良传统;道教界倡导“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界深入开展“解经”,强调“两世吉庆”、“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天主教界开展民主办教,强调“爱国是天主的诫命”;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倡导建设“伦理型、服务性宗教”。最近,宗教界经过深入探讨又进一步提出: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宗教要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宗教自身、宗教内部就要和谐。一个“和谐的宗教”而不是一个“冲突的宗教”,才是宗教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释放消极作用的基础。因此,我国五大宗教的负责人发出了郑重倡议:“发挥优势,共建中国和谐宗教;五教同光,创建和谐寺观教堂”。佛教基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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