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既关系到宗教能否为社会所容纳、所接受并得到应有的尊重,又关系到社会能否与宗教和睦相处。我们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但作为宗教的社会实体及由此产生的宗教事务,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享有真正的、具体的、充分的自由。因此,强调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强调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在自由活动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现代法制社会对人类文明的一个贡献。
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本身就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面对宗教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对宗教事务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把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过去主要运用政策手段,转变为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行并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把党对宗教的方针政策具体化为行政法规,为我们依法管理涉及宗教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宗教工作面临深刻的转变,要求我们既要坚持基本政策,又要善于按法律去体现基本政策;要善于执法,在执行中加深对《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我们的工作方式要转变,工作水平要提高,工作队伍要加强。总之,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的宗教工作理论和宗教法制建设的重要进展,既表明中国共产党人能够解决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这是一个主张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的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
三
在我国的宗教工作理论和宗教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之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进一步提出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个新的时代命题的提出,既有深刻的认识论根据,也有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宗教的影响力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也就有可能随之增强。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宗教工作的把握上,少一点片面性,多一点全面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胡锦涛同志强调对宗教问题要有“四个全面认识”,有了这“四个全面认识”,才能把握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
统筹于处理“五大关系”。胡锦涛同志指出,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必须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对于我们广泛团结社会力量,妥善解决社会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将宗教关系列入五大关系之一,将信教群众作为可以主动发挥作用的一方,更多地从积极方面来看待宗教,肯定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积极作用,表明我们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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