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认识和深刻分析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并正确估计宗教的这三个特点带来的影响。这是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正确回答宗教究竟是冲突因素还是和谐因素、是消极因素还是积极因素的问题的理论基础:
——强调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我们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强调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就必须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
——强调宗教存在的“根本是长期性”: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系列不同发展阶段的长久进程中,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调动、凝聚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全面进步,就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因此,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以认识宗教问题基本特点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为主要内容,可以构成一部“社会主义的宗教论”。这是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执政兴国的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妥善解决“社会主义与宗教”的政治难题的科学理论。
(二)法制建设和《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
一般说来,信仰是个人内在的、深层次的思想追求,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什么宗教,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政府没有必要去管理。政府管理的不是“宗教信仰”或宗教本身,而是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宗教事务”。因为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也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必然产生若干的宗教事务或社会事务,因而必须有社会规范或社会制约,并由此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宗教法制。
今天,中国的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适应”最重要、最基本的涵义,就是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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