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必须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政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加强司法保障,加强政法机关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姿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政法机关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政法工作密切相关。政法机关的根本职责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促进发展。做好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机关赋予了更大的责任。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汇聚到政法机关,大多数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涉及社会稳定最终进入政法工作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政法工作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成为我们应当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由于政法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敌对势力总是把政法机关作为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执法工作的每个失误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有的还会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政法工作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在社会变革中,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实现社会和谐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从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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