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发挥艺术作品在构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的重要作用。
艺术在反映社会生活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独特性。它是一种审美反映,通过唤起欣赏者的内心愉悦,对社会生活尤其是人们的精神世界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正如法国艺术理论家丹纳所指出的那样:“人在艺术上表现基本原因与基本规律的时候,不用大众无法了解而只有专家懂得的枯燥的定义,而是用易于感受的方式,不但诉之于理智,而且诉之于最普通人的感官与情感。”也就是说它是通过一种通俗化的方式把最高级的内容传达给社会大众。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行为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多变性日益增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既要通过正面教育使人们在理性认知上得到提升,更要懂得并善于借助艺术这一特殊形式,增强其吸引力和凝聚力,使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理念,渗透到社会大众文化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让人们在轻松愉快的审美体验中获得高尚的价值感知和精神洗礼。只有使人们不仅在书本理论上,而且在现实生活和艺术形象中,都体会到同样的价值理念的感召,才能在心灵深处获得真正的教益。
如何在艺术实践中塑造“艺术中国”的良好国家形象,是一项战略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专业领域艺术家认识上的高度自觉和实践中的协同动作。
首先,在文艺指导思想上,必须牢固确立国家形象意识。各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在文艺方针政策制定、重大艺术创作立项与决策中应进一步增强国家形象意识,坚持正确方向,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艺术实践中国家形象塑造的重要内涵,促进积极的国家文化认同的形成;同时要切实尊重艺术创作规律和艺术生产规律,坚决反对搞艺术领域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减少乃至根本杜绝艺术创作立项和决策中的主观主义、急功近利等不良倾向,特别要警惕在“保护”、“开发”等新型名义下对传统文化遗产所造成的“保护性破坏”和“开发性破坏”。
其次,在实践主体培育上,打造一支富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艺术家队伍。要通过积极引导,使各类专业艺术家在创作实践中树立国家形象意识和公民意识,充分认识自身创作活动对于国家形象塑造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深刻理解艺术作品塑造国家形象这一战略任务的实质和内涵,在艺术创作中始终保持爱国热忱、赤子之心和忧患意识,密切关注国计民生的重大现实问题,坚守艺术创作的人文理想和终极关怀。特别要积极参与“主旋律”作品塑造国家形象的实践探索,把这一重大政治使命当作自身光荣艰巨的艺术使命,不断提高文化素养和艺术功底,努力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美、制作精良的高度统一。
第三,在文化传播渠道上,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导向作用。各类宣传媒体应充分重视和关注艺术实践中的国家形象塑造问题,在文艺宣传报道和评论中加强对国家形象塑造的正面引导,把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对内对外形象塑造作为文化舆论导向的重要尺度,坚决反对迎合西方眼光、消解崇高、无原则追捧庸俗趣味与流行时尚等不良倾向。
第四,在创作调控手段上,充分发挥文艺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