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有贪财的,有贪利的,有贪名的,有贪色的。无论贪财贪利,无论枉法与否,都是对法官称号的严重亵渎和玷污,都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践踏和破坏。腐败现象一再发生,固然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做人不讲道德,做事不讲操守,做官不讲原则。
四是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但是,把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渲染扩大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行为,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当渲染扩大为全部司法活动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舆论监督促公正、促公开、促效率,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个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