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的诉求。人民群众有诉求才找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常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选择,甚至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能够圆满解决的,要尽快拿出一个解决办法;法律范围内难以办到的,也要做好解释说明。 每一名法官都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学会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引导人民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要毫不犹豫去做;凡是失民心、悖民意的事,都要大刀阔斧去改。
三是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化现象也在加剧,在广大的农村和偏远的中西部地区,诉讼当事人很多是识字不多的农村居民。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因此,我们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和司法救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
记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肖扬: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与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一是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我们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因此,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
二是要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一定时间内,法律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律关系则千变万化。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充当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
三是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首先要慎权。一分权力一分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法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次要戒贪,贪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