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而是存在化解纠纷、调解矛盾的机制。有学者探讨了近年来“强制调解”的现象认为,调解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禁止权力对人民调解的介入,并加强对它的法律规制,同时在法院的内外制度上保障法院调解的自愿原则的贯彻。设立纠纷解决机制时,不仅要考虑现实社会,还应考虑未来社会,努力形成一套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学者从我国西北农牧地区公民权司法保障的现实模式入手,对我国司法理念的本土化问题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阐发了我国司法理念的三种模式,即积极型司法理念、消极型司法理念和折衷型司法理念,初步描绘了“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理想图景”。有学者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新动向,认为恢复性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理念方面有诸多契合之处:恢复性司法比较全面地照顾到了有关当事各方,有利于建设和平社区;简化犯罪的处理程序,采取经济的责任形式,降低了刑法成本;有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法学者把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认为现代刑事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发展和完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有学者提出,刑事法治治理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中最不和谐的现象———犯罪行为,刑事法治建设应当坚持科学、理性、务实的精神逐步推进,需要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涉外刑事法治合作乃至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等诸多方面进行系统化建设,故有必要强调,公正惩治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刑事法治中充分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合理运用刑罚手段调整与化解社会矛盾。有学者分析了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认为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法治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创设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加大惩处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完善与修改现行刑法,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刑事立法,废除我国刑法上关于受贿罪的死刑设置,加强对商业贿赂关联犯罪的打击等。另外,还应从司法与执法方面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体制和机制。
还有学者从现代和谐社会建构的角度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形式与方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为一种精神财富、以民族国家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建议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抵制外来不良文化对民族文化的侵蚀,守住民族文化。
经济法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部门,是寻求促进社会和谐之法。有学者探讨了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之间的独特关系,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之法,是一种确立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是“自由企业大宪章”,是“经济宪法”。加速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应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进行科学地引导和合理干预,制定产业结构发展方略,以有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通过经济法律制度,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在保持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维持货币分配的平衡,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当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经济法的调整应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国情,着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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