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厉行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一个公正的社会、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也有学者深入分析了西方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发展的路径和规律,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要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要坚持立法引导与政府推进并举,要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要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互动。
有学者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
有学者考察并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及其成因,着重分析了法治、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揭示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提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治国家建设的路径:第一,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第二,坚持依宪治国,切实遵从宪法;第三,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四,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第五,坚持保障人权,实现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学者提出,法学家的任务是如何解决问题,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的指导思想,在每个具体领域中寻找方法;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领域中应该思考怎样做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矛盾。有学者提出,要通过法治实现善治,实现社会和谐,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1)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2)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3)经济发展与文化事业发展;(4)东部发展、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5)公有经济发展与非公有经济发展;(6)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7)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发展;(8)公平与正义;(9)城乡发展的和谐;(10)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有学者深入探讨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隐含意义和相互关系,指出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构建的是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的市民社会,是人的生命价值、内在需要和社会德性都能得到满足的社会。只有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意味着没有冲突,没有利益纷争,而是意味着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纠纷,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相对的分离,任何侵犯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政权的行为,都能够依法公平、正义地予以制裁。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加强研究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问题,要从领导组织、目标规划和实现保障上研究如何促进。要研究法治建设的统筹规划问题,研究如何加强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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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与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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