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劳、资双方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发展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城乡居民之间的和谐;积极构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和谐。还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二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过度的个人本位的权利容易造成社会的分裂,危及社会秩序,过分的权利的诉求即所谓的“权利爆炸”需要得到平衡;三是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和平衡,权利与义务是有限交换或者总体交换,权利的享有并不必然导致义务和责任;四是法律与多元规则的平衡,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国家法与市民法的平衡、法律与宗教的平衡等。多元平衡和反思回应是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秩序的根本保证。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要健全和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探讨了和谐司法的问题,提出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和谐司法强调平衡、折衷、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和谐司法是司法权本性的反映,是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是司法经验的外来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产物。实现和谐司法,要立足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探求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内部机制,进一步理顺区域、城乡司法的和谐关系,强化司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力度和对无序与冲突的整合度,处理好和谐司法与严格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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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只有民主法治的基石得到巩固,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落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学者分析认为,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法治的实现条件有三个:精神要件包括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法的统治理念、奉行人道主义文化和权利文化;实体要件包括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法律并最终受制于法律、国家责任的不可逃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义务的法定化;形式要件包括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并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还要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为社会提供法治理念、法治主体。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行为规范,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需要,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法治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立法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法律指引减少冲突发生,依法处置消除矛盾纠纷,法治先导创新管理体制,法治完备提供运行机制。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确立法治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力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功能,强化农村法治,保护弱势群体,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自然环境,实现社会公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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