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种、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抵御风险能力。
(二)激励和促进更多的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县域金融良性发展的机制和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改善县域融资状况所必须的基础环节,而且需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发挥优势,通力合作,配套联动,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氛围,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使县域经济的发展建设走向良性循环。要尽力为金融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大力支持基层商业银行保全和维护债权,加大对欠、赖、逃债行为打击力度,调动基层行信贷积极性;尽快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县域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要改善执法环境,支持保全,维护债权,努力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要制定具有强制性的金融政策和扶持性的财政政策,疏通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渠道。一方面,制定具有强制性的金融政策,防止农村资金的严重外流。县域内各金融机构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抓紧制定县域内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其农业贷款的投放比例,也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投放;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和试点工作,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另一方面,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其对农业的支持。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金融支持所产生的资金风险应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贷款方共同承担。这当中金融机构不仅是投放资金的银行机构,也包括开办农业险的保险机构。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可以有效地克服农业贷款中存在的超额风险,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农村借贷成本高造成贷款难的问题。应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合理构建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由财政划出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户投保的保险金。
(三)促进民间借贷等其它形式农村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合法规范化。
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制订适应其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在管理机构进行登记,负责监督民间借贷行为,将其纳入国家监测范围,鼓励并促进其发展,缓解“三农”需求对金融的压力,形成对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趋势,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最有力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