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以及政府财政部门、计划部门有关人员书面或者当面向人大代表通报草拟的准备提交大会的有关工作报告情况。(2)要安排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书面或者当面向人大代表通报拟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情况。(3)要针对准备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安排人大代表的视察项目,通过典型实例加深对议案和报告的认识。判断视察有多少实效,主要看大会审议和表决的结果怎样。
2.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工作,每次常委会会议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后应当书面向全体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有关情况。另外,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应当组织政府所属重要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或者当面向人大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同时,要将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报寄送人大代表。这对人大代表了解政情十分有益,同时也具有可操作性。
3.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人大代表普遍生活、工作在人民群众中,因此比较熟悉民意,这是我国人大代表的优势所在。为了使人大代表能更多更广泛地掌握民意,应当尽快健全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以及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视察制度和人大代表小组工作制度。同时,要进一步摸索、总结人大代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具体方式,逐步形成制度。
(二)要对人大代表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让人大代表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细节和要领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1)人大代表有什么地位,有哪些权利义务,哪些工作代表必须去做,哪些职务是代表可以灵活掌握的。(2)如何出席人代会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如何参加大会的选举和表决。(3)如何提出议案。(4)如何提出质询案。(5)如何提出罢免案。(6)如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7)如何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8)如何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9)如何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会前视察。(10)如何持代表证视察。(11)如何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三)要健全督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
人大代表发挥其个体作用,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最普遍的形式。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人大常委会不是主要承办单位。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交办,因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负有相应的督办责任。督办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2)核查承办单位的复文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书写,是否加盖了单位公章;(3)征询代表对承办单位的意见,接到代表要求承办单位重新答复的反馈意见后,督促承办单位重新答复代表;(4)对于复文中被采纳或者接受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组织代表检查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5)可以根据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