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等于否认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人大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等等。实际上这都是让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得以发挥的具体形式。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人大代表个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的是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发挥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目的正在于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和提高效率。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每位人大代表在当代表的同时,都还从事着不同的本职工作。譬如:有的人大代表在车间当电焊工,有的人大代表在政府当省长,还有的人大代表在私营企业当老板,等等。我国人大代表这种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从事不同本职工作的人大代表在发挥其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方面,往往要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形式。譬如:生活和工作在基层的人大代表,由于他们对基层群众的具体要求了解得很直接,因此普遍比较适宜选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来发挥其代表个体的作用。又譬如:向本级人大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专业性比较强,难度比较大,要求比较高,不仅要对相关法律非常熟悉,对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非常了解,而且还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研究、论证,形成相应的方案。因此,人大代表选择这种形式发挥其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需要相对谨慎一些,要抱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从个人的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
由此可见,倡导和鼓励人大代表,特别是工作在基层的人大代表,发挥其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促进国家机关坚持走以人为本的群众路线,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当然,人大代表既可以选择发挥其个体的这方面作用,也可以选择发挥其个体的那方面作用,还可以选择暂时不发挥其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因此,如果一刀切地变相强制地要求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提议案,都要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显然就不很妥当了。
三、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保障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包括发挥人大代表整体的作用和发挥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前者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必须得到保障。而后者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坚持走群众路线,改进工作和提高效率,也需要得到保障。目前,人大常委会除需要对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免捕权,以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所需经费和时间依法加以维护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几件事,以保障人大代表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要让人大代表知政知情
1.在每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好人大代表视察。组织这样的视察主要是为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因此,应当围绕常委会提出的大会议程草案安排视察内容:(1)要安排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