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征询意见。同时,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结合我国国情和上海特点,还大胆吸收了英、美、德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企业法和有关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做法与通行惯例。值得一提的是,1991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在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十九章“破产清算”的有关内容,为法院介入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条例的顺利通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意义:制度性保障 改善上海投资环境
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三资企业对象采取不同的清算方法,将清算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在国外一般只有一种清算方法。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外商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如在确定企业资产评估的原则时,明确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合同、章程无规定的,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同、章程无规定,投资各方协商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的外商投资者恳谈会反馈的信息,外商对条例的出台普遍表示欢迎,这更坚定了外商来沪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制定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在多年的运作实践中,已为国家的相关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6年7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已更名为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基本上吸收了上海条例的主要内容。鉴于此,2000年4月11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作出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虽然已失效了,但在当时,无疑对改善上海的投资环境,积极合理利用外资,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尤其令人称道的是,它在地方立法方面的开创性和先导作用,对我们做好今后的立法工作仍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