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制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等一系列工作规章制度,以促进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也要积极探索制定会议出席、列席、旁听和新闻发布等制度等,通过规范有关人员行为,促进常委会审议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要制定列席人员守则,明确规定列席人员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四,与时俱进,改进审议方式。要积极探索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有效途径,从海南省情况看,现在常委会会议大体上只有一个模式,即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或工作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情况汇报并作出是否提交表决决定,然后是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从审议方式上看,分组审议虽然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题进行比较充分的讨论和发表意见,有利于提高会议审议效率,但分组审议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利于成员间的直接交流,不利于深入地讨论问题,不利于合理、科学地解决分歧。为进一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积极性,丰富会议审议形式,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建议增加联组会议等审议形式。联组会议主要是对法规案进行讨论。在法规草案一审之后的常委会会议上,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该法规案在哪些主要问题上有什么重大的分歧意见,哪些重大问题需要组成人员作出判断,然后在本次或下次会议中,以联组会议的形式围绕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上述问题开展审议。联组会议也可以针对本次会议听取工作报告中所反映出来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如财政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讨论。这样,有助于深化认识,相互沟通,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澄清分歧,抓住问题的实质,形成统一意志,作出正确的决定。
要充分发扬民主,规范常委会例会的会期,解决民主、效率和任务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任务越来越重,主任会议在确定常委会会议会期时,应当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和议题的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会期的长短,以确保组成人员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审议和发言,特别是对重要议题的安排,要保证有足够的审议时间。
第五,建立保障机制,保证审议意见的落实。为使代表和体现人大常委会意志的审议意见得到真正的落实,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审议意见,是组成人员的政治权利,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要求的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的有机结合。为了确立审议意见书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从立法规范入手,对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办理、反馈、督办等环节进行规范,使审议意见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要规范运作程序,形成较科学的审议意见。要按照合法、准确、具体、可行的原则,在常委会会议形成原则审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整理出具体意见,由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审定把关,形成正式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既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又要有可操作性,便于“一府两院”操作实施和人大常委会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三是要建立反馈制度,促进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尊重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的反馈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两个月,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的审议意见,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时间。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还要直接口头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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