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矿井3座,煤炭地质钻探普查野外作业已全面结束,推荐首批开采的矿井兴隆井田(45万吨/年)、永安井田(30万吨/年)前期工作进展较好,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煤炭资源开发牵头业主徐州矿业集团已与习水县政府签订了煤炭开发协议。
在防治矿区地质灾害方面,2004年5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煤炭管理局联合下文规定,从2004年5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煤炭产品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除了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和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后续非煤产业发展外,主要用于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二、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议的说明
2004年7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规定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一)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根据国家、省的规定,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次提交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决定》同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我委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对建设内容单一、工程技术简单、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报批,即可研(代项目建议书)。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委为提高办事效率,向社会作出承诺,自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申请之日起,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报批可研报告承诺办结时限不含咨询评估时间)。
(二)不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以及《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情况进行核准和备案。
1、建设项目核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的投资项目;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区分项目情况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