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要求阳奉阴违,制度执行不严;有的乘机做好人,无原则办事;有的开始活动,相互宴请。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和竞选“非正常”现象的出现,信访件将会明显上升,信访的途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信访目的将日趋复杂化,有的出于正义公道,不可否认也有的借机报复泄愤。
三、换届选举情况复杂化产生的原因
经过座谈和个别走访分析,我们认为产生这六个方面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
1、宏观环境更加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历史遗留问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村情村况比以前表现出更为复杂,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土地征用后的遗留问题,拆迁征地的政策兑现问题,集体资产有效管理和使用问题等。部分村民为了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借口村里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等,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或破坏选举。一些在平时没有妥善解决的矛盾,将在换届选举时集中爆发。二是村干部职责发生变化。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在政策、资金、项目等大力帮扶农村,使村干部拥有更大的“权利”。如“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每年下达到村级的项目资金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城市化、工业化推进,大量征用集体土地,村级将拥有更多资金,村干部在项目承包、资金调控等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另外,随着农业税免缴、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轨,这两项过去令村干部最头痛的工作变成了最轻松的工作,使村干部职责和工作任务有所减轻。三是选举的组织工作难度加大。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不断加快,给选举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如对认定选民资格、确保参选率特别是确保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参选率等,增加了难度。同时,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委托投票、流动票箱使用等规定要求比较高,对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另外,各镇乡、街道在选举安排上,普遍采取发放误工补助的方式鼓励选民参加投票,也造成了选举成本的大幅度增加。
2、法律条文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入口关不严。虽然村委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规定“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候选人”,但如果所推选候选人不具备上述要求,却无法律依据剥夺其资格,这种号召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衡量依据。二是“非正常”现象查处难。比如,送一包烟、请吃一餐饭,甚至送少量现金等“非正常”现象,算不算贿选,既无法规条文也无文件规定,导致对换届选举中送钱送物现象,难以真正追查处置,进而纵容了拉票行为,破坏了选举公正性。三是法律责任追究难。省选举办法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对“有关机关”界定比较模糊确,对主体是乡镇还是区级,是民政部门还是公安、检察政法部门,没有明确规定。也有少数人认为,查处违法既“得罪人”,又“吃力不讨好”,客观上给“有关机关”的扯皮推诿埋下伏笔,使选举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3、个体需求趋向多样。主要表现在:一是精神需求提高。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大部分农民已过上富裕生活,特别是头脑灵活、敢闯敢冒的村民,许多已拥有几十万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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