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设立“中介招商”奖。鼓励中介人、中介机构、驻外办事机构引进服务业项目到我县投资发展,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中介招商”奖励:引进项目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引进项目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含10000万元),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引进项目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运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
(四)特殊政策。
1.世界500强、大型跨国集团、国内100强、国内外行业知名品牌企业(含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投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水电气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由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专门研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执行。
2.符合“特殊政策”中第1条所指投资项目的服务产品,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县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择其服务产品。
3.符合“特殊政策”中第1条所指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人才或高级技术人才,在我县安家的,经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批准,享受每人每月500元安家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县域范围任选地点落户,配偶愿意工作的,由县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置,未成年子女入学按就近优先安排,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享受免费教育。
三、政策兑现办法
(一)符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税收年度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税票复印件,经县商务局初审后送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复审,再送县财政局确认,经确认后,由企业向县发改局或县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复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二)符合享受各种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按自然年度于当年12月底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票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商务局初审后,由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召集县财政、商务、招商等有关部门会审确认,会审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并召开专门会议兑现。
(三)符合享受中介招商奖励政策的中介机构(个人),在与企业签定投资协议的同时,由县招商部门与中介机构(个人)签订协议,并负责履行。在项目达到投资规模并投入经营后,由中介机构(个人)向县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协议、项目投资证明材料、机构(个人)有效证件,经县招商部门初审后,送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复审认定,再送县政府批准兑现。中介奖励与服务业企业奖励同步进行。
四、其他
(一)本政策措施由县服务业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