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0%扶持企业。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前两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分别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40%、30%扶持企业。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分别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60%、50%、40%扶持企业。
(2)鼓励购买或租赁商业楼宇兴办服务业。购买商业楼宇兴办服务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中县级留成达1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购楼补贴;租赁楼宇兴办服务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中县级留成达1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租赁补贴。
3.投资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投资公共服务项目(公共交通运输、能源供应除外)的企业,在项目建设环节产生的税收中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投资企业;项目投运后,前五年按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投资企业;第六至第八年分别按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县级留成部分的80%、70%、60%扶持投资企业。
4.现有商业服务业扩大规模的财政扶持政策。现有商业服务业企业,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前三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2%扶持企业。年纳税总额达1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前三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3%扶持企业。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扶持企业。
(三)奖励政策。
1.设立“纳税大户”奖。各类服务性企业年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达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2%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年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达1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3%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年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4%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纳税大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设立“提档升级”奖。被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宾馆(酒店),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被列入国家、省、市文化体育产业基地,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创建5a、4a、3a级景区,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或“成都一日游”旅游线路企业、旅游服务推荐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文化产品,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6万、4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品牌餐饮店”,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3万、2万、1万元奖励。
3.设立“文明示范”奖。被评为国家、省、市文明示范规范市场,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元;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商业社区(企业、商场),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4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