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档次,不断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县域经济增长质量,加快健康休闲新城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按照成都市产业和城市功能定位,结合我县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特制定以下鼓励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鼓励扶持重点
(一)大型物流市场:主要指大型生资市场、仓储市场、专业市场、汽车展销市场、物流配送中心。
(二)大型服务业载体及项目:主要指大型购物中心、商业服务业楼宇、以商业为主的中高端商住楼宇;星级酒店宾馆、大型商贸、品牌直销、连锁经营、名牌餐饮、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知名中介等项目。
(三)大型旅游休闲项目:主要指大型旅游休闲度假景区、大型游乐设施、影视文化传媒、运动休闲营地、乡村酒店、文化产品博览交易类项目。
(四)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指公共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环境保护、市政服务、文化体育、各类非义务教育学校、卫生医疗、康复疗养托老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二、鼓励扶持政策
新引进各类服务业项目具备在我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条件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用地扶持政策。
1.服务业项目用地符合挂牌出让规定的,按基准地价或土地整理成本价挂牌出让。
2.列入市、县重点服务业项目,除优先安排用地外,土地价格在基准地价或土地整理成本价标准之内挂牌出让。
3.大型物流市场、乡村酒店、运动休闲营地、乡村旅游项目和其他非永久性建设用地,可采用村社集体组织土地流转入股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二)财政扶持政策。
1.投资市场建设和商业楼宇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
(1)鼓励投资商自建自营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自建自营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在建设环节产生的税收中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投资企业。
(2)鼓励投资商投资市场建设或开发商业楼宇自行引进商业服务业项目。对投资市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或开发商业楼宇5万平方米以上并自行引进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在建设环节产生的税收中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投资企业;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第一至第三年分别按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县级留成部分的40%、30%、20%扶持投资企业。
(3)市场和商业楼宇建设,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项目报建规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50%收取。
2.投资经营商业和服务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1)新引进各类服务业企业,年纳税总额达1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前两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分别按所缴纳“四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