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
,不为其他部门代收费。新办市场,从开业之日起2个月内,免收个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国有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开办登记费,除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安装业、娱乐业、桑拿按摩、广告业、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执行时间到2005年12月31日止),对贫困山区居民开办个体工商管理费。
十一、支持民营工业园建设。凡进入民营工业园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业主书面委托可由该园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统一到工商部门办理证照和年检手续,主要材料手续具备的可发营业执照,非主要材料允许后补。
十二、改进督管理工作。除正常的市场巡查、企业回访和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清理整顿和群众举报以外,一般有对个体户、私营企业实施检查。未经县局以上领导批准,不得扣押、封存经营者的物品,不得查封经营场所,不得随便收缴营业执照,不得随意进行处罚。
十三、依托经济户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民营经济"红名单"信用机制,对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优秀(先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在当年年检时予以免审。
十四、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指导、推荐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坚决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经营权行为,积极协助民营企业解决名称、商标纠纷。
十五、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作用。各级个、私协会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胆发展,守法经营;加强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原困难和问题;受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