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树立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观念,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按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在工商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中,同等政策,同等对待,放手、放胆、放宽,服务发展,扶持管理中。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在区域,凡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县、区企业可冠*字样;在字号名称上,不同行业的可使用重复字号;在行业界定上,允许企业使用"商贸、工贸、实业、发展"等大类界定,有科技含量的可以使用原名或申请新名称,加有限公司字样。
三、降低注册资本的限额。申办私营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达到的50%的,可准予登记开业,不足部分在一年内补足。从事科研、咨询服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低到3万元以下。自然人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私营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可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不得超过100%)。以高新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出资的,经专门评估机构或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科技型私营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可予登记。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明令限制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项目,都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允许一业主,跨行业经营。
除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审批的以外,其它规定改为立项备案。对生产型、工业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短时不能取得前置审批的,允许发给半年或一年期限的筹建企业执照。
五、鼓励民营企业采用收购、兼并、参股、租赁、联营、承包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外资经济的改组、改造。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的,承认其原证书或审批文件。登记注册收费按变更登记收费。
六、取消对个体户、私营企业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均可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七、放宽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与外商共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额在25%(不含25%)的经外经贸部门核准,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方人员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
八、下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料核准权。为方便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办事,从2004年1月份开始,个体工商户由所辖地的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市区内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由源城分局核发营业执照。
九、简化办照审批程序。除特种行业和需专项审批的行业之外,其余的行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身份证直接到工商所登记发证照。外省(市)人员可优先办理。发照程序由原三级审批制简化为一审核制,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照。
十、调减有关项目收费。除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