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委托人,同时提供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委托人的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书面委托投票选举必须严格掌握,接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写票、投票。
(6)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和准备好投票用品。
(7)布置投票会场、投票站。会场要布置得既庄严隆重,又要有喜庆欢乐的氛围。中心会场要设立主席台,会场上方,要悬挂会标,会场两旁要插彩旗,张贴标语,主席台要有麦克风,播放乐曲。投票站要设在显著开阔的地方,方便选民投票。投票分站也要做适当布置,营造选举氛围。
(8)设立秘密写票处。为了保证选民不受干扰地填写选票,在投票会场和分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使选民能够按个人意愿独立自由地填写选票。秘密写票处应设在距领取选票的地点和票箱较近处,使选民在领到选票后,即可进入秘密写票处(或代写处)填写选票,然后将选票折叠好后投入票箱内。
(9)聘请代写人员。因文盲或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聘请有一定文化的人员为代写员。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10)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培训投票选举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及处置出现意外情况的办法,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
8、投票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举大会主要有以下程序:
(1)清点参加选举人数。包括中心会场和分投票站以及事先核实的参加流动票箱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如果总数超过登记选民的一半,宣布选举大会符合法律规定;
(2)宣讲有关选举工作要求;
(3)讲解选票和介绍投票方式;
(4)检查密封票箱和核实选票;
(5)选民排队依次领取选票,独立写票和投票;
(6)集中票箱,开箱验票。经选举工作人员清点张数,所有票箱取出选票数量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的有效。监票人将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后,由主持人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
(7)整理检查选票。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8)唱票、计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其候选人以在前次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当选人数未达到三人的,第三次投票时,获得票数相对较多的人可以暂时代理村委会成员职务,在一年内进行补选。
(9)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镇区和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镇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9、推选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小组长工作应在新一届村委会班子组成后立即着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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