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坚持以改革统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滋生腐败的各种深层次问题。随着《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包括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权力机关的体制和机制、行政体制和机制、司法体制和机制、经济体制和机制等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都必将深入推进,腐败生存的空间将尽可能的被压缩,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将日益形成,防治腐败的成效将随之显现出来。
二是强调:“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这些要求是反腐倡廉教育思路和方法的重要创新。只有从娃娃抓起,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才能建立整个中华民族的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
三是提出了“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的要求。当前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与法律规范存在真空,让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有很大的关系,也与法律对反腐败专门机关的授权不够和职责规定不够,对公民反腐防腐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有很大的关系。长期以来,各级党委、纪委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抓得很紧,但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迫切需要法律的硬约束,因此,当前反腐败迫切需要有反腐败专门法律的支持。
四是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已经推行多年了,但有的地方、部门或单位还存在着摆样子、走过场,只公布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而关键事项却不公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没有实行党务公开有关。所以,党务公开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稳步推行。
五是结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创造性的新规定。用人问题是最容易滋生腐败而又最难以调查处理的特殊问题。《实施纲要》提出了切实可行办法和措施,加大了对这方面问题的惩治和预防力度。
六是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监督制约提出了要求。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产生大都同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只顾使用权力,而不顾及其后果,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责任密切相关。《实施纲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等,对其权力运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于防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切实可行之举。
七是强调:“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表明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