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四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五是加强政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 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王兆国副委员长代表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正案的说明。这次对宪法的部分条文作了如下修改。
(一)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了宪法序言中,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
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三)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考虑了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这样修改,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 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中共十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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