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对市本级各内务司法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结;
(10)会同信访部门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进行监督。
三、内司委委员的职责
上面我主要讲内司委的性质和职责,那么主任委员、我们这些委员工作任务是什么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使审议权。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是行使选举权。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
三是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是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从总体上说,代表行使表决权就是大会行使决定权,如果没有代表的表决,大会就无从决定问题,因此说每个代表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这是确定的。但是,最终决定权的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表决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成为最终决定权的权利主体。
五是进行三(查)察。这是委员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内容包括:检查与内务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视察法院、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调查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并提出意见等。
四、深刻认识内司委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内司委委员的作用
人大内司委负责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有关群众团体。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内务部门和群众团体负有加强社会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职责,做好这方面工作有利于钝化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加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工作实践中,就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重点加以监督,一督到底,抓出成效,切实保证涉及到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得以正确地贯彻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拓进取,不负使命,卓有成效地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开展。
做为一名人大内司委委员在工作中,至少能够发挥五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参与作出决定的作用;二是实现监督协助的作用;三是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情况的助手作用;四是提供工作建议、意见的参谋作用;五是联络各方的桥梁纽带作用。现在我们在座的同志大多是刚刚接触人大内司委的工作,由于多数委员不是专职从事人大工作,兼有本职工作,委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想迅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