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
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证。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为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保证和促进中央的各项战略决策真正落实到基层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对此,笔者结合北京市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建议:
进一步完善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
当前,一些区县的重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既没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没有纪检监察干部,权力运行处于缺乏日常监督的状况。监督既是一种约束,也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保护。加强监督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在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履行决策权,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履行执行权,但是监督权往往没有落到实处,或者处于从属地位。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加强预防教育和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纠正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也有利于规范权力行使,确保依法行政。
二是明确设置标准。通过深入调研,摸清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情况,查找监督的薄弱环节,提出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具体标准。重点是在没有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审批权限相对集中、人财物等管理权限较大、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人员较多的部门,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三是抓好组织实施。根据当前区县机构编制普遍紧张的实际,加强与组织、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商,认真汇报设置的依据和理由,争取重视和支持。
积极推进区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在推进区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三个切实加强”:
一是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做到派驻机构工作直接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干部工作由纪检机关直接管理,行政后勤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为了便于监督,统一管理后派驻纪检组长可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派驻监察机构负责人可以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会议;作为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个人应该接受党组的领导,但不参加业务分工,纪检监察工作直接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二是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应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突出监督的重点内容,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实施监督。
三是切实加强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于驻在部门及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可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或加强的意见建议,适时向领导班子通报,齐心协力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探索完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