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抓紧抓好整改,不断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
四、切实加强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和指导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社会组织工作中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组织下,按照省委和民政部关于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全面履行好指导职责。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省委的统一要求,在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民政厅牵头成立省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指导全省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由我担任指导小组组长,梁星心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科协、省社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领导,及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与民政厅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同志。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市、县(市、区)党委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成立后,要主动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乡镇(街道)党(工)委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机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领导小组和上级指导小组汇报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各地要积极为新社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书记要履行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二是分类指导,创出特色。要根据新社会组织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特点,以及各类组织的分布情况、业务范围、规模大小等,切实组织好学习实践活动,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基层党员的首创精神,鼓励他们在统一部署的前提下,创新载体,因地制宜组织活动。要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全覆盖。已建立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符合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其在准备阶段抓紧建立,再按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党员但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或依托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等党组织,组织其参加学习实践活动;没有党员参与的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建立党的联络员制度,委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硬的老党员,向新社会组织领导班子、职工和会员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新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三是统筹兼顾,优化氛围。要做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做好日常工作,开展主题公益活动与规范管理等工作安排的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时间进度、形式内容等安排上,既要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民政部的具体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实践活动各项任务,又要给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自主安排留下一定空间,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提炼学习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学习实践活动中展现出来的新风貌新风采。省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编发《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简报》,*民政网也将刊发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学习实践活动情况、介绍交流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宣传报道先进事迹,来推动学习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四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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