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的作用。最近,省委常委会相继研究了三个重要的制度,并已下发给各地,即:《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等。这三项制度对全省各级党委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选人用人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省委加强党内民主,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作的实践,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二)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新颁布的《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省委也明确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上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保证组织部掌好权、用好权,对于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正当的执纪执法行为,各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配合,不得干扰阻挠,或弄虚作假、设置障碍。各级组织部门要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力,不信邪、不怕压、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敢于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和侵蚀,真正地建成“正气部”。
(三)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大对群众举报干部人事工作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省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信访案件进行清理查核:凡反映县处级以上干部选任问题的,省委组织部要查核;凡反映市厅级以上干部选任问题的,省委领导要了解过问。敢于揭丑、亮丑,是实事求是、无私无畏的表现。必要时可请新闻单位曝光,推动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四)带头遵守干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党组)不仅要大力支持组织部门搞好集中整顿建设,支持帮助组织部门的同志不断提高自己、做好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那些党性强、敢于坚持原则、抵制歪风邪气的好同志,为他们说公道话;同时还要认真查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一个一个地抓紧解决。要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重点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坚决克服和纠正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的现象。对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办事,造成用人失误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受贿卖官的,发现一起就要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这次严肃查处*县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案件,就充分表明了省委坚决反对不正之风的决心。今后,各地再出现类似的事件,一经查实,省委也决不姑息迁就,一定要坚决查处。必须明确:组织工作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就是一道道“高压线”,谁敢触犯组织人事纪律,谁就要受到严肃处理。党内绝不允许腐败现象滋生漫延,绝不允许把组织工作当成搞不正之风的“自留地”。
同志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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