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干部素质,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推动全区机构改革,做好机关人员的选配、定岗和分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科级及以下干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区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科级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一) 实施范围
1、区委机关、区政府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职位。
2、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机关的科级职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职位。
3、区委、区政府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位。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4、对于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因受条件限制或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二)竞争上岗资格条件
1、具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身份。
3、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的,原则上还应具备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经核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4、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5、参加竞争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新任正科级职位年龄应在40岁以下,副科级职位年龄应在35岁以下。
6、继任科级领导职位,男的年龄在48周岁以下;女的年龄45周岁以下。
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近二年年度考核中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三)竞争上岗实施条件
各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竞争上岗:
1、职位出现空缺;
2、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岗、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四)程序方法
1、制订方案。由各单位党组(党委、工委)制订实施方案,并报送区编委办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实施步骤等有关事宜。
2、公布职位。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竞争上岗的有关文件,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程序、办法等事项。
3、公开报名。一般采取由符合资格条件的个人报名的办法,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公开报名要填写《竞争上岗自荐表》,原则上每人报1-2个职位。
4、资格审查。由单位领导班子对报名者或被推荐者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参加竞争上岗的人选与职位所需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1。
5、书面考试。考试内容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