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衔接配合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法委、综治维稳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既需要每个环节独立承担工作职责,又要有各环节之间的密切配合,紧密衔接,连贯管理。特别是法、检、公、司等政法机关,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衔接、配合,做到工作流程规范统一,衔接配合准确到位,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矫正对象“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各乡镇政法委、综治维稳委要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要积极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在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职能部门积极参与;要把社区矫正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切实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落到实处。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正确行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权、考核奖惩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帮助。审判机关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对那些具备法定条件,人身危险性较低、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特别是对我州监管场所内比较突出的老病残犯、未成年犯、部分女犯、过失犯、偶犯,尽可能地适用缓刑、假释,让他们在社区服刑,以体现国家刑罚的宽缓和人道,更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案件,要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尝试将审前评估调查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审判程序中,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有关社区矫正机构。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顺利推进。我县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矫正机构压力较大。为防止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疏漏,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要严格把好法律文书关、执行监督关、跟踪检察关、释放解除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治安处罚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理。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职责,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及时依法处理。财政、编制、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保障服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社区矫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财力保障,切实解决好社区矫正经费问题。编制人事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编制纳入工作范围,积极支持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建设。民政部门要及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