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各项规定上来;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与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鉴于监督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学习培训要统一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推荐的教材,以便正确领会监督法,统一思想认识。
二、认真做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我们国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法是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尽管以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中有许多经验和探索,但现在监督法颁布后,就必须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行。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和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同时,依据宪法规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工作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这必然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带头依法行使职权。过去各地的一些做法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各地要抓紧监督法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在认真学习、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把述职评议引导和规范到工作监督上来。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体现了对主管领导干部的监督,也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考察。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将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这样,监督重点突出,针对性更强,更有实际效果。同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不能干预或代行审判权、检察权。因此,监督法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这样做,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作为信访问题处理,可以继续加以规范,使之做得更好。
三、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坚持把改革发展稳定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集中力量,抓住关键,讲求实效。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中,通过交办和督促落实审议意见,推动相关工作的发展。在执法检查中,做到“五个结合”,即上下结合、联动检查,一法为主、多法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执法检查与督办信访结合,执法检查与执法调研结合,执法检查与整改“回头看”相结合,提高了执法检查的效果。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审查的覆盖面已逐步扩大到省直各部门,督促预算严格执行和重点支出的落实,通过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等,加强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取得了好的效果。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逐步做到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维护了法制统一。另外,司法工作监督、信访工作等也有较大改进,有力推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