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通过。
4、有关文件的提交。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由工会转交给文件起草部门或领导。
5、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教职代会要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可根据本单位需要提出并组成相应的委员会(或小组)。
7、大会主席团。提出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8、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9、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0、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1、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教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2、由行政或党委下发召开教职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职代会的报告)。
13、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职代会报告表报送上级工会。
五、教职代会代表产生与调整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本单位各方面,又要充分体现院校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医、教、研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一般与单位党委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1、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1) 由工会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并和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同时,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党政领导。
(2) 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30%;
教职工人数在101人至2002 的,代表名额为25--30%;
教职工人数在201人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教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
教职工人数在在1001人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教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3—5%。
(3) 在正式代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半数以上,青年教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4) 各所院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5) 各所院将选举结果报院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附表1)存档。
(6) 院校和所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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