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职代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审议院校长及所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院校及所院推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与决算、自有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案。
2、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通过院校长、所院长提出的责
任制方案、奖惩办法、实行聘任制和全面实施岗位津贴的方案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院校领导和所院领导及中层干部,
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质询,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院校、所院行政领导人选。教职代会在院校、所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院校长、所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
二、教职代会的性质、地位及期届
教职代会制度是院校及所院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也是院校及所院各级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至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
三、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单位教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党委是院校、所院各项工作的政治核心,负有领导教职代会工作的责任。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院校、所院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职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对教职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院校长、所院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每年要定期向教职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职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职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职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院校、所院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院校、所院党委及其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院校、所院的改革与发展工作,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及院校、所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职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职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职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教职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四、教职代会的筹备
教职代会的筹备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职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大会议题的提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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