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改革完善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必要性;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模式设想,对政府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权会议讲话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存在的弊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和要求、直接集中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间接集中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具体材料请详见:
2007年7月,**市政府推进行政复议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改革,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案件调查权与议决权相分离的方式,选聘社会各界专家为复议委员会委员,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议决复议案件,实现了工作机制的创新,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在多年行政复议实践过程中,我们感到,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还存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之处,影响到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提出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设想和建议。
一、改革完善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必要性
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存在的弊端和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迫切需要改革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一)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存在的弊端
《行政复议法》确立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一个基本依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权和业务指导权,依此设定了“条块分割”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这种管辖体制的设定从理论上可以讲通,但因实际工作和情况的复杂性,赋予“条条”管辖权的制度设计很难使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是条条管辖很难发挥行政复议救济和监督功效。从现实情况看,系统上下级之间的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情况还很普遍,从部门利益出发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一味维持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政府和部门办理复议案件结果可以看出这样的结论:从**市的行政复议实践看,部门复议的案件,维持率较高,达到 %,而政府复议的维持率占%,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部门保护主义和官官相护问题的存在。同时,由于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部门仅有业务指导权,制约力度不够,上级部门复议时,也不愿因此得罪下级部门,这也是出现维持率过高的因素之一。
二是条条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不够专业。行政复议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法律审查机制,需要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法原理以及法律适用很熟悉,政府的复议机构中的内设复议机构是专业从事这项工作的,办理案件的经验多,对行政复议法律和行政法研究相对较深。而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在部门法制机构,一般其法制机构中很少有专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同时,由于案件办理过少,也使其工作经验不足,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质量,挫伤了申请人的积极性。
三是条条管辖的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度较弱。由于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垂直领导机关除外),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往往出现下级行政部门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决定,而上级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情况,导致行政复议效果不明显,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四是条条管辖增加行政成本和申请人负担。在地市级以上政府中,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部门多则数十个,少则十几个,无论有案无案都配置行政复议人员编制和人员。而政府专业从事行政复议人员还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这种多个行政复议机关并存的现状,扩大了行政编制,增大了行政成本。不符合机构设置的原则,也不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同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不在同一地区,复议申请人需要异地提出申请,复议机关需要异地调查,异地审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增加了负担,影响了复议效率。
五是条条管辖与个别机构设置不对应。地方组织法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