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调查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资产情况。为了摸清“家底”,清产核资和不动产清查工作基准日统一为2005年9月20日,实施时间为2005年9月21日—2005年10月21日。全部工作分为3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成立市清产核资和不动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报表和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动员部署,对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单位在认真做好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在会计师事务所指导与配合下如实填报自查报表,各单位依据市清产办的批复,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帐务处理工作。市清产办将采取重点检查的方式,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对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承办专项审计工作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确保清产核资和不动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单位清产核资和不动产清查工作完成后,要将与清产核资和不动产清查有关的资料、报表、确认结果、资金核实批复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备查。市清产办在对清产核资和不动产清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将全市情况上报市政府。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第233号令规定要求,结合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情况,抽调骨干,组织专班,集中精力,在2005年9月底,切实弄清各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的分布构成、投资(经营)渠道、收入形成等情况,核实应缴数额,为保证“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合理、足额征收打下基础。市直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按200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情况调查表,要求逐户、逐项据实填写,于9月底连同主管部门的调查情况表一并报财政局统计评价科。
2、落实“非转经”占用费的各项征收政策。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改进征管办法,加大征管力度。要结合编制和实施部门预算,认真审核各单位申报的“非转经”资产及收入情况,合理编制征收计划,下达征收通知书,定点缴纳入库,据实列入部门预算。“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4-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占用费按其租金收入的20—30%征收。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实行“非转经”资产申报、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审核和报告制度。在对外投资、内部经营、出租出借及其他“非转经”活动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杜绝暗箱操作、损公肥私及跑、冒、滴、漏等行为。
3、健全和完善“非转经”资产申报审批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凡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划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不能作为新办经营实体的注册资本,验资机构不验证,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财政部门应追缴全部所得收入,或抵扣单位预算经营。
4、实行“非转经”资产年底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应主动配合审计、工商、监察等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的处置、使用和收益,以及资产占用费缴纳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如有变动,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调整计征基数。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确保非转经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1、搞好政策宣传,精心安排部署。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将省政府第233号令及实施细则和我市《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全文予以转发、广播,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认真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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