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在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8年1月21日)
同志们,200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天召开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主题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面,我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今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单位内保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构筑社会安全网的新形势下,《条例》的施行对完善法制,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要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干部集中培训,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要配合公安机关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迅速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高潮。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和任务。《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当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少数单位领导不重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不布置、不检查,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县某某单位主要领导对保卫工作不布置、不安排、不检查,保卫部门只抓安全生产,忽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导致去年办公楼数千元的电脑配置被盗。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某某某某;二是少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单位领导、安保人员及门卫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县某某门卫经常不在岗,没有门卫值班登记制度、贵重物品保管制度、保卫人员奖惩制度及相关的保卫工作制度;三是少数单位保卫组织不健全,治安责任不落实,防范工作无人抓。有的单位没有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县某某没有保卫组织,只有门卫,没有明确分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有的单位虽有保卫组织,但是未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县某某公司安全监察保卫科只有两个人,主要是抓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作无人抓;有的单位领导责任不落实,县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