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对哈特经典著作《法律的概念》作社会学的解读,指出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呈现出明显的社会学之维。”(见徐文内容提要)我觉得这是解读文本中见仁见智的问题,何谓语义分析?维特根斯坦举“刀”为例,当一个人要求我给他一把刀好让他可以吃肉的时候,并不是“刀”这个概念与实质的“刀”存在魔术般的对应关系让我可以找到这把刀,而是因为我们已经社会化进了语言习惯用发之中。质言之,一个词语来指涉某类事物时,它并不能独立于这类事物之外,必须存在于这类事物由于相似而交织出来的网络中。哈特的语义分析法学也认为,在考察法律上某个概念时,应该把该概念置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去。由此看来,语义分析方法本身就必然涉及社会学的某些认识,这点完全可以肯定。毋庸置疑的是哈特一直贯彻的是语义分析方法,但是能否由这种方法涉及到的社会学相关学问来认为,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社会学之维,恐怕定论尚早。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解读带来的新认识仍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文本的解读过程就是个人对于既有文本信息进行“重组”以达到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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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逻辑和体系的分析法学论著里一般都存在一个中心意象,或以此延伸出众多观点最终形成体系,或虽不是核心观点却始终贯穿文本。《法律的概念》的中心意象是什么?是第一性与第二性规则的统一?或者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但承认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以上的观点或许是对该书表达中心思想的精妙总结,但是在文本表述背后的哈特究竟给我们什么样的体验呢?经过我的未必成熟的解读,哈特想告诉我们服从的重要性。
讨论服从法律是分析法学家绕不过的门槛,几乎在他们的论著里都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分析法学家津津乐道这个命题呢?如果用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考察就可以给出以下解释。当资产阶级刚刚开始革命时,指导他们的理论任务是破除封建制度的壁垒,体现强大的革命性。所以当时欧陆的思想集中体现为“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之类的自然法学纲领性理论。其后,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他们就开始逐步丧失其革命性,开始变得反动保守。这个时候的理论是为确立并巩固他们的政权服务的,于是其理论开始逐步放弃先前的破坏力,转而表现在维护其统治政权和既定社会秩序上。于是法律实证主义应运而生,承担起了这一使命。他们的目的不是批判而是建构或者维护。奥古斯特。孔德也曾经这样说过,按照他的人类思辨“三阶段论”,形而上学“只能自发地进行精神方面尤其是社会方面的批判行动或摧毁行动,而绝不是建立任何属于自己的东西。”[20]而实证“表示着现代真正哲学的一个突出的属性,同时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它的使命主要是组织,而不是破坏。”[21]上述的说法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分析法学“服从命题”情结的由来。分析法学之所以区分法律与道德的原因也在于此,把目光仅仅放在实在法领域,无疑在逻辑上的前提就是已经承认了既有的实在法。因此不能否认这里含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因素。
既然不仅只有哈特一个人在表述“服从”。那何以见得《法律的概念》的中心意象就在于此呢?奥斯汀的服从观带有强制力意象(很多人都倾向于使用“暴力”来形容,我觉得使用“强制力”一词带有的误解会更小一些),甚至哈特在批评他的“命令说”也举了一个强盗抢劫的例。所以在一般人看来奥氏解释人服从法律的时候,使用的是一种典型的主权者将会制裁违反法律者的观点。哈特认为,这样的看法很容易导致从外在观点看待遵守规则这个现象的,即人会因为恐惧一个违反规则的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而不取从事违反法律的事情。哈特认为这样的观点不利于理解“义务的观念”:“一个人是被迫做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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