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时与富勒的论战也促使他必须用系统的理论来回应挑战。朗。富勒的学术观点是独到而且犀利的,他迫使哈特必须面对新自然法学的挑战。两大学派积累到那时的所有张力不可避免的要在他们二人身上爆发。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提出了其上述主张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随后二人的争论在程度上和波及范围上都开始升级。如果要系统的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说服对手,一本构思缜密,理论精致的书籍的出版看来势在必行。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法律的概念》最终于1969年诞生,也由此拯救了分析法学的地位,并使之在以后的岁月中重新焕发活力。
不妨这样看待《法律的概念》问世。法律科学就是讲述法律故事的学问,法学家是故事的讲述者。这些古往今来的故事可能千变万化,无论采取怎样的观点,即使说故事本身是零乱的不成体系的也好[16],这些故事都在告诉人们法律是什么。奥斯汀的故事,在哈特看来,已经呈现出过去时。必须有续集来告诉人们以后的故事,它要重新调动起大家的兴趣,再次皈依分析法学所阐述的观点,从而遵守法律。奥斯汀的价值无涉的法律观符合韦伯所说的理性化过程。“奥斯汀与哈特之间的距离在于奥斯汀亲历了理性化的过程的发展(并且是其热心参与者),而哈特则生活在其结果之中。”[17]哈特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开始放弃奥斯汀讲述的处于蒸蒸日上时代的英国那种宏大确信倾向的故事。奥氏的法律理论是在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之上进行叙事的。很明显哈特必须放弃这方面的努力,他更多的把中心定为一个不特定的社会,由此进行一般法理学描述。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讲述续集故事要运用合适的方法,来避免故事重复或者欠缺证明力。所以他的故事必须找到不同的方法来讲述。
在确定了写作目的之后,哈特所面对的是选择一种恰当的工具来重写“法律的故事”。现在需要回顾当时哲学思潮的背景:二十世纪的西方哲学逐步显现出了几种比较明显的脉络,德国的存在主义从诠释的角度来考量自我与世界,法国出现了后现代的解构主义来瓦解任何宏大叙事。前者是英语世界的弱项,“英国制造”的哈特对抽象的思辨不感兴趣,经验主义传统也让他远离那种有些形而上的学说,毕竟玄妙的故事无法娓娓道来他所期望的一般法理学,更为关键的是存在主义有着消解的基因,携有这种基因的人是讲不好分析法学的故事。后者与生俱来就是要颠覆“中心意象”的,他们看来“法理学注定要降格为充塞这没有共同线索、彼此丝毫不相关的竞争话语的胡言乱语”[18].不可想象分析法学没有了中心情节的故事怎样讲述。一个缺乏传统的故事情节,一个根本就无从说起,如此以来,哈特选择日常语言哲学的原因就不足为奇了。这个过程本身带有了一定的必然性。语义分析哲学为哈特提供了很好的叙事方法,后期维特根斯坦和j.l.奥斯汀的理论似乎就是为这个故事的出炉度身定做的:价值无涉,语义分析哲学不会纠缠“实”,他们关心的是“名”。分析法学的故事必须是中立的,严格恪守法律与周遭伦理、政治、经济以及宗教世界的分离。逻辑缜密,语义分析在形式上保证了逻辑链尽可能的完善,层层推理如剥茧抽丝般的把细微的差别[19]展现出来。尤其是语言用法的考察,昭示了一条新路径,而且这个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故事的内容,“尽管本书致力于分析,但是,在探究词的意义时,就词论词的作法不足为训,故本书也可被视为一个描述社会学的尝试”。这里必须插入我对徐继强在其《法律与社会——哈特<法律的概念>的社会学之维(未定稿)》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的个人看法。他认为,“本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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