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杰米里。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孔德,他首次在小册《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3]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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