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年版,第234页。
[9]﹝美﹞司塔夫里阿诺斯著:《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
[10]但是这种承认是否是像国内学界常说的哈特的让步或者是两大法学流派趋同的标志还有待严谨的考证。
[11]﹝英﹞阿诺德?汤因比著:《人类与大地母亲》,徐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22页。
[12]﹝美﹞司塔夫里阿诺斯著:《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43页。
[13]同上,第841页。
[14]田德文、新雷著,《为什么偏偏是英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15]﹝尔兰﹞l.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
[16]后现代法学的某些认识正是如此。不过有趣的是,他们所认为的杂乱叙事仍然是故事,而且是符合后现代讲述方式——没有元叙事的故事。
[17]﹝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18]﹝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1页。
[19]这在语义分析学家看来有时却有若天壤之别,例如,哈特在讨论关于义务的理解时这样写道,“预测说”与他主张的内在观点的“区别看起来可能是细微的”,“但实际上上述区别并不细微。”见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20]﹝法﹞奥古斯特?孔德著:《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页。
[21]同上,第30页。
[22]﹝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
[23]同上,第86页。
[24]同上,第91页。
[25]故而中国古代法律虽然很少规定权利,但仍能成为法律,其原因也在于此。
[26]戴健林著:《法律社会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27]﹝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中第三段最后两句。
[28]﹝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脚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