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依照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
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注意程序的效率性和公正合理性,以及对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同时作为外部行政行为应该强调法律化和民主化,应把应试人员对行政过程的参与权作为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以体现公正、合理的法律精神。
从程序原则方面看:《处理办法》规定“手续完备、处理及时”,《处理规定》则仅仅规定“手续完备”。从具体操作程序来看:《处理办法》中基本上没有对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规定》第五章虽然对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但总的说来,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程序还不完善。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和对程序自身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总是把程序法作为实体法规范的“附属品”。行政程序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处理规定》中的处理程序和参照《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程序,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发现;二是场外人举报;三是同考室应试人员举报;四是应试人员自已主动承认。
(二)调查核实。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应试人员进行检查。
(三)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四)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能因为被处理人申辩而加重处理。
(五)对警示或警告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处理由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被处理人并及时纠正。并按“xxx(姓名)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当场准考证号)违反《处理办法》xx条xx款,现给予警示(警告)处理。”的格式公告在黑板上的违纪人员栏内和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
(六)其他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外的其他处理,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或暂行中止考试,责令考生离开考场,由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报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七)制作并送达处理决定书。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处理事实和理由,处理的种类,处理执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处理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并要求被处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被处理人拒绝签收的,在送达回执上予以注明。
(八)救济权利的告知。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应当告知被处理人有申请复核、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九)附加处理。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以后,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通知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十)存档和备案。对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当存档备查,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五、关于被处理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关于权利救济的问题,《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处理规定》中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