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本人。这里所说的“造假”,不是仅仅指恶意的陷害他人,也有可能是采访者由于主观因素故意或无意的对所取素材的不完全报道。比如被暗访者说了两句话,而采访者只采用了一句,被报道的那一句肯定是真实,但也许就不是被暗访者的本意。再比如采访者理解错了被暗访者的意思,被暗访者或许连辩解的机会也没有了。由于暗访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刊登前就不可能与当事人协商,以确保当事人能承受的真实度。
为了追求联系与沟通的基本功能而做这样不能体现真实性的新闻,也许是件得不偿失的事。
我觉得,暗访应该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从道德上来说,就是要尊重“人的权利”。在采访和暗访中,当事人的态度差别是很大的。采访时,他们知道是公开性说话,会注意言辞,而暗访的话他们可能只是随便聊聊。这种平时随意聊天时的话也会被刊登出来,那么平时说话真该是人人自危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而暗访的不规范主要还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香港有《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条例》,还设有隐私保护专员,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认为某家媒体的披露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他可以向专员投诉,专员查明属实,可以给媒体处罚,责令赔偿。但是这样的案件几乎没有发生过。保护隐私的目的就是要把隐私隐藏起来,一旦诉诸法律岂不是在更大范围公开了吗,他将会面对更多媒体的更加没完没了的纠缠,甚至本来没有的事也会坐实成为真的。所以人们只好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说:“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
我个人以为,在法律中也应该加入类似原则。比如说,与其等到隐私被侵犯后采用惩罚措施,还不如给暗访加上一点法律上的风险性:一旦采用暗访形式,不管结果如何,记者均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并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1);若最终的调查结果不符合事实或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将另外承担其他追加责任(2)。但由(1)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其新闻评奖,所产生的荣誉依然有效。
这个想法是根据“赏罚分明”产生的。暗访常常是合情不合法,对暗访的不合法性,就给其相应的惩罚,使记者在采用暗访形式前三思而后行;而对其合情的正面作用,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免挫伤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
以上仅代表个人想法,欢迎有兴趣的朋友给予指点或评论。若能引起更多人对这一话题的讨论,那实在是对我学新闻传播这一学科的极大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