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独落实不到行动上。由于现有体系的识别功能,遴选功能的缺乏,使得激励功能大打折扣,不能调动起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重构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原则和设计要求
面对现有体系的诸多缺陷,我们需要站在新世纪的高起点,用创新思维和现代理念来装备检察干部评价体系,完善功能,提升水平,具体应遵行以下原则:
科学原则。评价体系涉及人的管理,是科学性最强的一个课题,我们应该以人才科学原理来统领体系的重构,从如何有利于检察人才的发现、挖掘、重用、奖励等角度来整合体系要素,运用人事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社会科学来预置评价标准,运用系统论模糊数学来完善考核方法,提高人事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评价体系的可信度。如量化考核标准中项目的设置以及分值的比例是科学性很强的具体问题,需要仔细研究。
民主原则。党的十六大已将民主政治建设纳入小康社会的目标,今后民主将会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检察干部评价体系中如何真正体现民主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实践中虽然群众参与评价,但还是领导起决定作用。笔者看来,最好的办法是把领导的看法与群众的看法平等地纳入体系,把领导的高屋建瓴和群众的“雪亮眼睛”结合起来,领导评价和群众评价结果量化,按60%和40%的比例计入定性评价,最终是评价体系说了算,这样既制止了不踏踏实实干工作,专事溜须拍马、走上层路线的人被误用,又避免了平庸无为不讲原则的老好人被错选,真正用好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这些民主评价干部的手段,切实体现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道路。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效率原则。重构体系不能成为工作的累赘,导致为应付考核,为应付评价体系而工作,一方面我们要通过体系鼓励出效率,个人有效率、集体有效率、整个机关有效率,另一方面这套体系的在操作方面也要体现效率,要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创新原则。江泽民同志曾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不竭动力。我们重构体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重构后的体系更要鼓励创新,既要规范化,又不能使条条框框束缚住检察干部创新的思想和行动,我们的评价标准要向创新倾斜,量化考核要加大奖励分值,鼓励干警多提合理化建议,变被动思维,为主动思维,不断提高积极性和创新性。要通过体系把有创新意识有创新成就的人挖掘出来、表现出来,突出他们的作用和价值。经过重新构建的评价体系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客观真实性:在所有要求中必须首先要保持评价结论产生依据的真实性和产生过程的真实性。(2)全面性:检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都能有正确反映特别是政治表现、业务实绩、综合能力要有详细准确的资料;(3)层次性:不同层次的检察干部有不同的评价重点,对院领导重点反映决策能力,对中层领导重点反映指挥能力;(4)动态性:对一个干警的评价是在动态管理中收集表现信息资料,随着本人变化而变化,而不是毕其功于一役,先进永远先进,后进永远后进;(5)可操作性:评价体系设置从内容到程序均便于操作,繁简适宜;(6)可比性:同类型的人员评价结果可横向比较,不同类型的人员评价通过科学手段也可进行量化比较;(7)实用性:评价体系反映出的结果足以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很强的公认度;(8)终局性:评价体系产生的结果是主客观结合的科学产物,是最终结果,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是人事决策者处理人事问题时唯一的依据(除年龄、学历等客观条件外)。任何个人没有足够证据不能否定评价结论。
四、重构后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操作模式概述
前述概念、定位、原则、要求,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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