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优胜劣汰”,这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设立的目标,也是检察改革努力的方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检察机关锐意进取,率先改革,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轮岗交流制度,在激活用人机制,调动检察干警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是,站在新世纪的高起点,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重新审视当前检察干部人事管理现状,我们会发现,过去所做的努力仅仅是冰雪融化的表层,而深层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果界定“能”、“平”、“庸”、“优”、“劣”,换言之,如何全面准确评价检察干部,在实践中并没有清晰的思路、成套的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笔者认为,检察人事制度改革若要向纵深推进,取得质的变化,就应从检察干部评价体系这一用人机制中基础性、根本性的环节上寻求突破,通过整合现有规范和方法,溶入新思路、新内容、新要求,对检察干部评价体系进行重新构建。下面谈一些初步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一、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概念及功能定位
检察干部评价体系,是高检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在检察人事制度改革框架内提出的目标性概念,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指能够全面、准确评判衡量一名检察干部德、才水平并且以其结论作为选拔任用、晋职降级、调配、奖惩及辞退等人事变更决策依据的一系列制度、规章和方法的总和。它是在考核制度基础上延伸扩展的,具有更高层次、更全面、更准确的根本性制度。它的实质意义在于运用岗位责任、目标管理、目标实施、人员优化、科学考核等手段来认识人才,鉴别人才,发现人才,选拔人才、激励人才。构成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要素有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标准、评价手段等。评价主体指了解被评价者真实情况,行使参与评价权的所有人,包括被评价者的上级、同级、下级和相关外部人员(有工作联系的单位或当事人)。评价客体是指被评价对象,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检员及其他非法律职务人员。评价内容是能够形成评价结果的情况,指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学习情况,即德、能、勤、绩、廉、学六方面。评价程序是产生评价结果的步骤。评价标准是指做出评价结论的依据,换个角度来讲就是需要落到实处的检察工作规范、岗位责任、工作目标和量化标准,包括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政委高检院若干纪律规定、岗位职责、年初工作目标和德能勤绩廉学优劣程度的界定等。评价手段是指产生评价结果的方法、措施具有考试、考核、人员功能测评、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
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表明,完善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直接目的是改革检察官选任机制,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检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检察事业与时俱进,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源。从这种意义上讲,检察干部评价体系是检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事关检察机关发展大局。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检察干部评价体系通过概念和目标的引深被赋予下列功能。
1、认证功能:证明评价对象一个阶段的德才表现的客观真实性,足以为做出评价结论提供依据的功能,如同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标准一样,证明检察干部现有的表现和水平,避免夸大或缩小对某人的评价。认证功能是评价体系的第一功能,是其它功能的基础。如干警在检察官考核表中做的自我总结,只有经过考核小组评议,院考评委认可,才能被认为是真实,是经过了评价体系的认证。
2、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