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自由,这与他们的罪行严重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30年,同时,还要适当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法定最高刑期限制①,使死刑与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与拘役有机关的衔接,真正实现刑罚结构的轻重有序。
4、关于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不可缺少的一种刑罚,对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而判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有利打击的犯罪分子。实践证明对某些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既能打击犯罪又能贯彻少杀政策,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注:①《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现,就有可能实际执行至少10年徒刑恢复人身自由。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刑罚幅度差别显然过大。由于当前的社会治安较混乱,严重的刑事犯罪还比较猖獗,为了贯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就只能更多地选择死刑,而舍弃选择无期徒刑,以避免“打击不力”的指责。如果刑事立法在设计刑罚制度时,注意缩小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刑罚幅度过大世纪秘书网版权所有,互联网秘书第一品牌 的落差,就能够从制度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死刑,同时又确保刑罚的打击力度。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分别提高至20年。
5、关于死刑。在新刑法典中,45个条文中直接规定了46个最高刑为死刑的法定刑,如果将选择性罪名和并列性罪名分别计算,涉及的罪名为65种。即使按照选择性罪名和并列性罪名均以一种犯罪论的原则进行保守的统计,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竟多达50种①。这一数字显然比学者们对新刑法典期望的死刑罪名数要高得多,说明在总体上新刑法典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还过于宽泛。《刑法》条48条规定,对于应
注:①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
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的制度,对于贯彻少杀的方针,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打击和分化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正确贯彻和落实不废除死刑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既能保证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又避免了死刑的泛化和死刑威慑效能的贬值。
6、关于罚金刑。修改后的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条文大大增加了,因此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范围也比过去有所扩大。但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并没有广泛的适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新刑法典对贪利性犯罪采用普通罚金制和比例罚金制,无疑是我国罚金制度的一个重要进步,但新刑法典同时对其它贪利性犯罪和故意犯罪也不无遗憾地规定了无限罚金制。笔者认为,无限罚金制违反了新刑法典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且要求对犯罪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必须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如果只是对犯罪笼统地规定处以罚金,而不对罚金的数额做出任何限定,实际就等于是绝对不确定的罚金刑。这为法官任意自由裁量提供了广泛的余地,显然不利于标准、有效地惩罚犯罪,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权。
7、关于资格刑。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制度相对比较落后,正式入典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由于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不强,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至多只是与常人在政治生活方面有所区别,不会给罪犯的再社会化造成大的障碍。因此,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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